勞動基準法§38-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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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七月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七十一條並自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四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一月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三條及第三十八條

勞動基準法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