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 ...
一、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之法. 令授權依據為何? 答:.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 之1 規定,本會得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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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向他公司購買股權及相關無形資產,惟承銷商未具體評估說明是否依取處準則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辦理、取得他公司股權,嗣再購買相關無形資產之必要性、 ...
第九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 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
總則.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以下簡稱本程序)依據證券交. 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 會)規定辦理。 第. 二.
第一節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第一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均應依照本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資產範圍. 一、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股票、公債、公司債、 ...
答: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之一規定,本會得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等財務業務行為有關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問答集 《目錄》. 壹、法令依據(第一題至第三題) 貳、處理程序之訂定(第四題至第九題) 參、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第十題至第十六 ...
xx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xxx字第xxx號. 取得. 茲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本公司 xx資產之相關資料如下: 處分. 一、標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