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Wikipedia

《六三法》(全稱:「應於臺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日語: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日本新字體「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スル法律」),1896年(明治二十九 ...

六三體制 - 文化部國家文化資料庫

日治初期,對於應該如何將臺灣放置在日本帝國的架構之中,曾有一番爭議,1896年(明治29年)帝國議會在各方妥協之下通過「六三法」(法律第63號),賦予臺灣總督有 ...

六三法撤廢運動 - 台灣海外網

六三法是日本政府賦予台灣總督的特別立法大權。總督的命令等於是法律。當時台灣的法律有「匪徒刑罰令」來對付反抗者、有連座的「保甲制度」來維持治安、有「浮浪者 ...

六三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六三法》(全称:「應於臺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日語: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日本新字体「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スル法律」),1896年(明治二十九 ...

六三法

六三法為臺灣總督府於明治29年(西元1896年)3月30日公佈之法律第63號〈關於應在臺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通稱「六三法」,全文如下: 1. 臺灣總督在其管轄區內,得 ...

六三法-阿摩線上測驗

1896年日本統治臺灣頒布的「六三法」,其第一條:「臺灣總督得於其轄區內,頒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由此條文內容來看,「六三法」對於當時臺灣代表的意義是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