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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僅對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或撤回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犯罪. 事實之全部,此即所謂告訴客觀不可分之問題,因其效力之判斷,法律無明文規定,.

刑事訴訟法§267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 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合一審判,以一判決終結之,如僅就其中一部分加以審認,而置其他部分於不論,即屬刑事訴訟 ...

釋字第569號解釋 - 司法院

然依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三三號判例前段:「告訴乃論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對於共犯中之一人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故共同被告之一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