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六)受贈財物: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利益。 (七)飲宴應酬:指公務員參加他人邀請之飲宴招待或其他應酬活動。 三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

三、 受贈財物與收受賄賂之區別? 答:. (一) 按賄賂係指公務員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被他人之賄賂或不正. 利益所 ...

受贈財物 - 臺北市首座

退還有困難. 簽報長官並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 風機構處理,並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歸公、. 付費收受、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 ...

受贈財物 - 內政部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廉政倫理規範-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3款所稱受贈財物之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其意為何? 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2018-12-03 · 本府員工遇有受贈財物,惟退還困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