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 .... 1993年12月23日大法官首次就政府公債問題,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釋字第334號解釋); 1995年10月19日、 ... 由於在前二部法令時期,法源規定係由「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事項,故上述時期本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表頭 ... 一、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 解釋案件之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2017年6月19日 - 第2 條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第3 條 ...

大法官會議v.s憲法法庭| Yahoo奇摩知識+

2006年3月25日 - 大法官會議:1.解釋憲法2.統一解釋法律命令憲法法庭: 1.審理正副總統彈劾案(先由立法院提出再送交憲法法庭} 2.審理政黨違憲解散補充~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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