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二、按照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也就是 ...

Untitled - 內政部地政司

第一條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租賃住宅代管業(以下簡稱代管業)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

住宅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2017年6月19日 - 第四條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包租業應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其租賃住宅並與其簽訂租賃契約書後,始得刊登廣告及執行業務。 包租業與次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書時,應提供住宅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及 ...

社會住宅-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 ,在歐洲亦稱之為「社會出租住宅」(Social Rented Housing),是指政府 ... 住宅法第3條:社會住宅為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