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款)須知

三、發還程序:聲請取回或領取提存物應准許者,提存所應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程序,通知同法院會計室等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以下簡稱代 ...

肆、 聲請取回或領取提存物(款) 之期限

肆、 聲請取回或領取提存物之期限 (一)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人聲請領取提存物,應自提存通知書送 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