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繳納之押標金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全部不予發還。但採用複數決標之採購,廠商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其不予發還之金額應依個別項目計算之。
廢標時,亦同。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二、投標廠商 ...
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偽造、變造之 ...
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
四、機關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時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之規定,其5 年. 消滅時效期間,應 ... 依據、不予發還或追繳之押標金額度等,並附記採購法規定之廠商救濟.
依據實務見解,政府採購法第31絛第2項所稱「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 並予追繳」的法律性質為何? (A)公法上的意思表示。 (B)行政處分。 (C)事實行為。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非: (A)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B)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C)廠商之 ...
投標廠商或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關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予發還。但依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者,不在此限。 一、未得標之廠商。 二、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 ...
法規名稱:, 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 ... 第2項對廠商之書面通知應記載事實、理由、法令依據、不予發還或追繳之押標金額度等, ...
依前開法條規定之結果可知,押標金乃用於廠商保證本身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並依決標完成簽約。其有違反者,機關得據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須注意者在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