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控股公司申請其股票上櫃,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後,已屆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或其任一被控股公司之實際營運年限已逾二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事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投資應經該公司董事會通過。 二、聲明遵守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 ...
金融控股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前條第二項所定事業以外之其他事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代表人,不得擔任該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指派人員獲聘為該事業經理 ...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金融控. 股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事業時,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投資應經金融控股公司.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之被控股公司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投資控股公司直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逾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 二、投資控股 ...
本中心. 意見. 一、是否符合本中心外國有價證. 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二十. 條所稱「投資控股公司」,. 謂以投資為專業,並以直接. 或間接經由子公司控制被控. 股公司 ...
1、以投資控股公司型態申請股票上市者,除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如期檢送年度、半年度及季財務報告資料外,尚應再編製各該年度及半年度之合併財務報告 ...
已於國內上櫃(市)之投資控股公司,其持股逾百分之七十之子公司不得在國內申請股票上櫃,已上櫃者應終止上櫃。 前項因投資控股公司取得子公司之股份逾百分之七 ...
一、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2項之事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三) 金融控股公司於本次投資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須達100﹪以上,且其各子 ...
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投資其他公司、短期. 債票券或不動產的法條,均以「投資」字. 眼表示之,但金管會訂定的「金融控股公司.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申請轉投資審核原則」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