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10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101 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電腦版 - 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

主旨:, 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