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仲介」一詞,是社會對此行業的一般習稱,在民法債編所規定的廿四個有名契約中,並沒有「仲介」契約,而所謂的仲介,在法律上應指「居間」契約而言,但由於 ...
營利事業常會借重經紀人、代銷商或代理商的協助,進行拓展市場及爭取訂單,因此須支付佣金給代理商等人時,除了要注意保留契約及支付證明外,還要注意必須確有 ...
該分局指出,公司列報佣金支出除應檢附佣金合約及付款證明外,仍應提示足資證明有居間事實往來之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 佣金支出應有確實居間仲介之事實. 營利事業常會借重經紀人、代銷商或代理商的協助,進行拓展市場及爭取訂單,因此須支付佣金給代理商等人時,除了 ...
佣金支出應有居間仲介事實,始可認列. 營利事業為拓展外銷業務,常透過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來銷售貨物,並給付佣金作為報酬。南區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須具有居間 ...
佣金支出-應有仲介事實更新日期:106-10-12 營利事業為拓展外銷業務,常透過國外 ... 南區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須具有居間仲介之事實,若無法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之 ...
2018年8月2日 - 北區國稅局今(2)日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如未提示足資證明確有佣金支出的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2018年4月30日 - 列報佣金支出,應有居間仲介事實. 公司行號透過代理商或代銷商拓展市場,是商場普遍的現象,尤其是外銷廠商更需仰賴代理商或代銷商爭取外銷 ...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雖提示合約及匯款證明,惟經查核未提示足資證明確有佣金支出之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必須有居間仲介事實始准認列,如與代理商或經銷商簽訂合約,或提供足以證明確屬必要支付國外廠商之往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