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建築法第4條略以:「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建築法第7條:「本法所稱雜項 ...
2018年4月24日 - 內政部107. 4. 24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有關建築法第五條與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第 13 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 ...
建築法 建築法建築法建築法建築法.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第 12 條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
指將建築物從一處移至另一處,通常但並不一,元照英美法詞典.
內政部75.9.5台內營字第429446號令訂定內政部91.3.14台內營字第0910081924號令修正第三條. 第一條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81 年11 月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81 年11 月05 日. 發文字號:, (81)台內營字第8188866號.
雜項工作物」依建築法第四條、第七條明文定義「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狹義言之,建築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