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營建工地:指營建工程基地、施工或堆置物料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