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 ...
2018年9月11日 - 為配合我國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之規定,提升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資訊揭露品質及明確外部專家責任,金融監督管理 ...
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 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 一年十二月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本次為配合我國適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並 ...
第九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 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
公開發行公司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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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之一規定,本會得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等財務業務行為有關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 ...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第三條:資產範圍.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
為加強本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之管理及落實資訊公開之目的,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