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二項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委託醫療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 ...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 ...

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

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 十二條、 ... 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 處理下列 ...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

歷史法規 -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 - 內政部消防署

第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辦法所指之救護人員,為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之人員。 ... 緊急傷病患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送至前項以外其他醫療機構者,得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

緊急醫療救護法 - 新光電通AED

二、 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AED, ... 第14-2 條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第一項公共場所購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必要時得獎勵或補助。 [增訂]. 第十四條之二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