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 為縣(市) 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 ...

都市計畫法§26-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 ...

都市計畫法第23 條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

財政部- 函釋

釋示函令標題, 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標準 ... 說明:二、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係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所明定,該法條所稱「 ...

大法官釋字第336 號解釋 - 司法院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乃在維護都市計畫之整體性,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