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 為縣(市) 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 ...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 ...
三、街廓:都市計畫範圍內四周被都市計畫道路或其他分區界線 圍成之土地。 第四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稱能確定建築線,指該計畫區之主要 計畫道路已依 ...
第 一 章 總則第 一 條 本細則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稱能確定建築線,指該計畫區已依有關法令 ...
第二條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 ...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
第9條, 都市計畫分為左列三種: 一、市(鎮)計畫。 二、鄉街計畫。 三、特定區計畫。 第10條,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市(鎮)計畫: 一、首都、直轄市。 二、省會、市。 三、縣(局) ...
釋示函令標題, 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標準 ... 說明:二、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係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所明定,該法條所稱「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乃在維護都市計畫之整體性,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 ...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 或變更細部計畫者,其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有. 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明顯之天然界線或主要計畫另有. 規定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