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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2年1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100916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4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
一般事業廢棄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 機構名稱:○○公司. 機構地址:桃園市○○區○路○號. 中華民國○○年○○月. 附件一廢棄物輸入許可申請審查表. 一、資格審查.
為有效管制廢棄物輸入輸出本國境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 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訂定發布「有害事業廢棄 ...
第 4 條有害廢棄物之輸入,應由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由 ...
一、本要點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廢棄物輸入輸出申請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審查程序: 1.一般事業廢棄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務實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提昇相關申請審查作業效能,經全盤檢討後,修正「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並考量業者實際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環署廢字第1070024630號. 修正「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部分 ...
2018年4月10日 - 第三條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廢棄物 ...
此外,依據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其收貨人、貨品持有人或運送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30日內,將該批廢棄物退運出口,進口人不可不慎。該關特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