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2年1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100916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4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

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

第三條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公告之廢棄物種類,禁止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