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1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 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建築法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主管機關).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 ...

建築法第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建築法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 ...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

建築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第二條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 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 ...

建築法第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巿為工務局;在縣(巿) 為工務局或建設局,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為縣(巿) 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適用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 ...

建築法

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其效力、 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及查驗規定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七十一條(使用執照 ...

建築法

2007年11月19日 -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