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建築法. 第四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第五條本法所稱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 ...

建築本質是空間- 明森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正是由於它們的空處,虛實結合,有無相待,建築空間才得以使人在裡面活動,並 ... 生活中的質與量是需要平衡的,現代人對於家的定義與觀感,已經遠遠超越了需求。

建筑-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建築,通常指的是對那些為人類活動提供空間的、或者说拥有内部空间的構造物進行規劃、設計、 ... 根據维特鲁威,一個好的建築物應該具備「強(firmitas)、用(utilitas)、美(venustas)」三項要素,,這三項要素的定義大致上是指:. 強(堅固) - 建築必須能 ...

公共建築物的定義@ 鼎興建築:: 痞客邦::

公共建築物u 建築物: 依建築法定義建築物可分一般建築物、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公有建築物。 u 廣義之公共建築物定義:依建築法可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公有建築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