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 ...
(二) 是以,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關係人交易、從事. 大陸地區投資、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併購或發行新股受讓他. 公司股份等,悉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二 ...
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 貨合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 ...
本行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督促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訂定並執. 行該公司本身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
七、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之處罰。 八、其他重要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之關係人交易、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進行企業合併、分割、收購 ...
第一條本行為增進資產管理及落實資訊之公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
處理準則」之規定。 第三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作業程序及額度如下:. 一、 非流動之有價證券取得或處分,由執行單位評估並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實. 施,惟董事會得 ...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配合IFRS 16之 ... 處理程序. 法令授權、適用範圍、名詞定義、專家獨立性. 制定程序、應記載事項、獨立董事意見之考量. 應委請 ...
意見書時,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有關規定辦理。 四、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 價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