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73-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73 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 ...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

關於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 - 營建署

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及第28條定有明文。 三、另按同法第73條第2項及第91條規定略以:「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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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 ... 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為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及第91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