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1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 ...

何謂「確不能勝任」?-天秤座法律網

依照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 因此,在適用勞基法的僱傭關係中,雇主對於不適任員工,如果符合本條第5款所稱「確 ...

勞動基準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勞動基準法 (民國108 年06 月19 日修正) 英 ...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 ...

資遣小常識 - 新北勞動雲 - 新北市政府

有關資遣之定義詳述在勞動基準法內,指雇主依照該法第11 條(如業務緊縮、歇業)、第13條但書(如天災、事變而不能繼續事業)及第20條(如改組或轉讓,未經留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