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38-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

本部曽於82 年6 月4 日函釋,勞工原已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嗣後. 請事病假致 ... 答: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8 條規定,自106 年1 月1 日起,勞工之特. 別休假日數 ...

勞動基準法

2019年11月19日 -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